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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写给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即将施行的税务人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134
     

        2015年,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在经过秋风扫落叶般的反腐浪潮后,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作为中国社会的一部分,税务环境自然也在其中。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税收法定作为今后若干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后,中国的税收生态也在或快或慢的发生着变化。尽管它现在还处在权力关系与法治各占权重的过渡进程中。

        然而税务机关内部,却在发生着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后开始施行,纳税人可以对抽象行为进行诉讼,势必引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井喷,也将一举改变过去几十年税务机关靠红头文件执法、而架空上位法的局面。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也规定,部门规章以上不能复议。我不知道,今后谁还敢轻易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了红头文件,我们怎么执法?你我能适应么?

        面对这些变化,税务机关也在做一些积极的应对。全国各地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队伍的培养,河南地税局局长智勐在全省推行“六个地税”,法治地税赫然列在其中。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无论你关注与否,不管你承认与否,法规部门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龙头、部门老大。

         减免税委员会改由法规部门牵头。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由法规部门牵头。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由领导签发。

        个案批复由税政起草,法规、监察、督察内审、办公室核审,法规处亦在其中。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设在法规部门。

        行政诉讼由法规部门负责。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按照以前的观念与实际,税政部门是业务龙头,征与不征,由税政部门找红头文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以税政人员个人理解的观点为执法依据,红头文件也不要了。总局肖捷局长的答纳税人问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一个税务人员的口头解释、答复就能作执法依据么?这样执法,不败诉才怪!

        我们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    法规!

        税政部门在式微,征管部门也不例外。以前税收保全、强制、处罚都由征管部门负责,现在也转由法规部门了。以后两兄弟一个是好花不常开,一个是流水春去也。也许整个税务机关(包括稽查)都会变成一个大法规机构。再也不会出现是以法律为准还是以文件为准?两高司法解释对税务机关有效么?国土法、房地产法、规划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有效么?

        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准备了么?做好了!错!先别说。上面列举的第十条、第十三条做到了么?你的法规处工作人员有几名?有几人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了么?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5年了,这两条做到了么?

        亲爱的朋友,学习法律了么?你我都做好转型升级的准备了么?

        今天下午《立法法》进入三审,会有神马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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