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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8]115号 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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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8]115号 发文日期:1998-02-2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法规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 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1998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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