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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纳税人较为关注的政策、税收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517
     

    一、如何界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先认定后才能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所以,企业必须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商铺,租期为5年,给予6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间不收取租金,对于此类情况,装修期内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如需缴纳应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非金融企业)到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通过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如果当月数次买卖股票,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参考答案:对非金融企业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发生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中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对于企业实施的绿化工程项目应按营业税何税目征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五、非金融机构买卖期货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参考答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非金融企业如果从事非货物期货交易需要缴纳营业税。

    六、高尔夫球俱乐部收取的年会员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料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七、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到总机构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八、应如何确认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额度?是否应凭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参考答案:(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九、企业以前年度已计入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因会计原因未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是否可以在发现当年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十、榨糖企业雇佣季节性临时工所发生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如何进行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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