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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价格转让股权露“马脚”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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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家公司财务人员来到宝安区地税局,代公司个人股东申报缴纳了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600多万元,并对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纳税辅导工作表示了感谢。 原来,前几天这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公司财务人员到宝安区地税局咨询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问题时,负责该业务的税务人员发现,公司个人股东与吸收合并方个人股东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但转让价格却为“0”。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就股权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股东以“0价格”无偿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有权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于是,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有关财务报表、吸收合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仔细阅读,并对该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对纳税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税法辅导,促其早日完税。 该公司有关个人股东得知这一情况后,对上述规定持有抵触情绪。为此,该局税务人员多次上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向其讲解相关税收政策,税务人员的耐心工作赢得了该公司股东的认同。经核定,该公司个人股东通过吸收合并取得的所得为3000多万元,应计缴个人所得税600多万元,现该笔税款已顺利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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