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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6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工作。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所以冒风险虚开、假开收购发票,是因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鉴于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特殊情况,建议农产品在销售后,按结转成本抵扣进项税。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二是能减轻国税机关征管工作量,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核实企业投入产出比、能耗比等工作中,从而及时发现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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