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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23
     
    未足额代扣代缴个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被查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10-17

    案例: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803人。2011年间,学校未对财政代付工资之外的加班费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到当地地税机关查处,补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并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今年初,承德市开发区地税稽查局对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存在疑点,于是要求财务人员提供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明细资料和个人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经过详细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由财政代付工资部分已由财政足额代扣代缴,但是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由学校发放的薪金收入,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查实:2011年,该单位付全年职工工资(含财政代付部分)19394547.40元,其中学校发放课时费、监考费等8369024.2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69727.37元,已代扣代缴334917.7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高校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对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17404.84元。承德市开发区地税稽查局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责成该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缴。该高校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罚款317404.84元,已全部入库。

    启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扣缴义务人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本案来看,学校是扣缴义务人,对教职工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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