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6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9-22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广西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的规定执行,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能否在当期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