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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公园门票可否作费用入账,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52
     
    问:公园门票是否可以作为费用入账,会计和税务上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园门票,从性质上看属于旅游活动支出。若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应在业务招待费列支,并按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若组织职工旅游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应作为纳税调增。若对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旅游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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