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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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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2010年9月19日发布公告 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王骏点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去年曾经和大唐发电、山东电力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的财务人员就此有过交流。在获取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过程中,获得补偿的企业并未向补偿方销售货物(电力商品),更不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同理,我们也认为该补偿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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