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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期能否选择享受?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721
     

      问:如果A公司从2011年通过评审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到2013年期满,是否能够放弃或者推迟2011年高新优惠,因为当年A公司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即从2012年开始享受到2014年期满?假如该公司高新证书从当年11月或者12月份有效。
      请问这个时期是否能够推迟?假如当年申请后该公司发生亏损,能否推迟至下年度?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五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从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A公司可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A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A公司2011年取得证书,如果A公司在2012年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并已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A公司则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应向税务机关备案资料。

      2、不能推迟到下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该企业在当年11月或12月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此时),在有效期内(当年)可以申请享受高新政策,符合规定的可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如果该企业未提出复核审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根据该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已不符合减税条件,应在资格到期时后1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应当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备案,而企业已不符合高新条件,不能享受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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