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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国税函〔2008〕17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6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8〕174号      2008.5.2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鉴于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认定书》实行后,各单位反映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和改变发票限额、限量时,所适用的文书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领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市局明确一般纳税人在首次申请领购、申请改变领购增值税发票等环节的文书适用,同时就有关工作做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时,要填写《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不再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按一项行政许可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依照原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负责发票信息发行的部门,应及时将首次审批的信息登录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二、一般纳税人申请改变发票限额、限量1、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改变发票限量时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改变限量申请表》(见附件2)。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改变发票限额时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3)。因改变限额需要调整限量的,应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相关栏次如实填写。此项工作按照一项行政许可一次办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信息发行的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登录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三、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初始发行。四、变更发行限额、限量发生变化的,凭《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改变限量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变更发行。五、领购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4)或《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大中型商贸企业管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53号)的要求,对于新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的审批,以及已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改变发票限额限量的审批,审批人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无特殊原因不得授权下级代为审批。七、其他行政许可文书纳税人申请使用或改变防伪税控系统发票限额限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在受理此项申请时,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文书外,其他诸如书面申请、受理通知、调查报告、行政许可等文书一律按照原规定执行。对于纳税人首次申请的,书面申请和调查报告可以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共享一套资料,但资料中必须反映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对应并符合要求的内容。八、执行时间本通知中规定的文书,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附:①《一般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申请审批表》        ②《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改变限量申请表》        ③《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⑤《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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