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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选择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55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但没有具体说明应执行什么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因为没有具体会计制度作指导,目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会计核算比较混乱。
      
      据了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外国代表处),其任务是为外国母公司(总部)在中国贸易活动从事联络业务,没有具体收入,其所需经费统一由外国母公司(总部)拨付,全部经费支出向总部报账。
    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出台后。涉税问题已经明确,但会计核算仍五花八门,没有一个部门作具体指导。有些外国代表处,模仿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会计科目到核算方法照搬企业一套,但经济业务不对路,结果只有营业费用支出,没有营业收入相配比,账上出现严重亏损;有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设置相应科目和编制报表。似乎符合外国代表处的实际。但没有文件规定可以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因此,特向你们请教:外国代表处究竟应执行什么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该代表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但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四条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我们认为,代表机构的性质类似于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外国企业服务,属于企业性质。代表机构从业人员、资产规模较少,可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外国企业在编制报表时,需将境外代表机构报表纳入合并范围,此时,外国企业应按其在所在国适用的会计制度,对代表机构报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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