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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0]173号 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0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0-10-12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0]173号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法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  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法规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法规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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