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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10〕9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90号       2010.7.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所需建筑业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工作分工,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工作协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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