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地方税费的个体纳税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核定文书、委托代征资格判断代征范围。
二、征税标准
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作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执行。其中: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采用该文规定的“定率征收方式”的最低核定征收率。
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三、储蓄扣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以储蓄扣税方式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纳入代征范围的纳税人停止储蓄扣税。
四、完税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深圳市地方国税局完税凭证,并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印章。
五、退税的办理
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申请退还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纳税证明的开具
对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