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财政部: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100%投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17
     
            财政部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对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比例及地区、行业分配进行调整,并自2009年起施行。调整后的规定明确,对于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将100%无偿投入。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财政部分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和其他地区进行分别明确。粮食主产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非粮食主产区为: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地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财政部表示,对于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产业化经营项目无偿、有偿资金的投入比例按照项目类型及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分别确定: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  对于无偿、有偿投入相结合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其无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农产品加工项目基地设施、动植物防疫检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等。对有偿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