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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区分“甲供设备”、“甲供材”营业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431
     

    案情简介: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分类分级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工程结算书注明的工程造价与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开票金额不一致。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差异原因是工程结算书价格包含了变压器等甲供设备价格。经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工程结算书中除甲供设备外,还包含甲供材料款项,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剔除了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金额,并以此作为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009至2011年间,累计55460311.22元甲供材未申报营业税,少缴纳营业税1663809.34元。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以及《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进一步明确了可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设备范围。

    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该企业对甲供材部分补缴了营业税、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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