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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16
     
    日前,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投资经营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七大类共18个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使用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对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政策提示   1、新法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与原规定相比,重大改变在于对优惠的起始点的改变与免征、减半征期限的变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新法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规定的“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延长获利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没获利,也就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也促使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2、已经列入目录,但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议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也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没有直接关系。   3、企业在从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中,还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的,账务核算时应将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与不在《目录》范围内分开核算,对确实难以分清的费用,可以按照项目收入比例在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间进行合理分摊,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则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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