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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建筑安装业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总结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45
     
    增值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649号 征收范围混合销售细则第5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细则第6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但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7]186号)[案例]企业做路面工程首先把沥青,石子,沙子混合搅拌生产出拌合料问题是这家企业,既卖拌合料又自产自用拌合料做路面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940号(已作废)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我单位对外销售自产混凝土,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如何缴纳?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贵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现场搅拌混凝土如何缴税? 问: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上述规定的,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7]599号)税收优惠免税建材产品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财税[2008]156号,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增值税方面,承包对外工程的企业运往境外的,为实施对外工程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以及不再运回境内的机具、工具等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所退的税是采购的并运往境外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机具、工具等采购价格中含有的增值税。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内分包的施工企业,如土建、安装企业,为实施该对外工程项目而采购出口的物资,如钢筋、水泥、安装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分包企业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没有对外出口权,因此无法直接享受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享有的直接免税退税的退税政策,只能采取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或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的方式退税。所谓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并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褪税。所谓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其自己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而后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分包企业再依据此证明向其当地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本文在此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采用第一种方式退税,因为一方面代理退税涉及部门较多,退税的操作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式退税还可以相应调减分包合同中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减少施工分包企业开具的建安营业性发票的金额,从而减少分包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达到降低分包合同价格,最终降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成本的目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和原材料,运出境外时有哪些涉税问题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和原材料,是在国内采购的,在购买回来后已将取得的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其中一些设备在施工后还将带回国内。运出境外时有哪些涉税问题,应办理哪些业务?设备回国时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应办理哪些业务? 答: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承包工程结束后,原从国内运出的专用施工机械设备或物资复运回国入境时,承包工程公司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时经出境地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承包工程 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节 退运货物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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