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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直发[2013]20号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42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2013]20号      2013.7.5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130号)要求,结合分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实际,决定对两个行业及部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一)所属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着重评估2011-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二)所属杭州市区保险代理企业(指公司名称中包含有保险代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索赔字样的公司),评估内容为2011-2012年度所有地方税种;
      (三)2011-2012年度企业自行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600万元以上的企业,着重评估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四)对上述企业评估中一旦发现重大涉税风险问题的,可以延伸评估至2013年6月30日。

      二、工作安排
      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
      2013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对纳入今年评估的上述企业,按照评估内容对2011-2012年度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税收风险自查,我局将布置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自查。

      第二阶段:风险评估与初审
      2013年9月1日至30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和初审工作。

      第三阶段:重点评估与税务审计
      2013年10月7日至11月7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统一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集中案头评估和现场审计。

     第四阶段:总结反馈
      2013年11月11日至30日,我局对此次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反馈,系统地归集、梳理和分析企业存在税收风险的性质及成因,综合评价企业税务风险内控状况,针对企业自身税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税法确定性和执法统一性。三、工作要求

      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地向我局提供有关内部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办法、薪水奖金制度、业绩考核办法、费用报销制度等。企业需要我局统一解释、答复的税收问题,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方式,及时向我局反映。对自查企业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按我局确认的时间及时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我局在开展采集企业信息、调取企业资料、约谈企业、现场审计等工作时将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自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自查中反映的涉税问题和诉求。参加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工作的人员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存、传送和删除企业信息;要认真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纳税评估过程中企业有任意事项请及时与我局税源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0571-87668530、0571-87668511。

          附件:(略)
          1、股份制商业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评估大纲;
          2、保险代理企业纳税评估大纲;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评估大纲;
          4、《企业自评情况表》;
          5、《自查问题请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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