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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退休人员奖金纳税等10个权威回复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19
     
    1、问:用于生产经营在按揭之中的房产,没有拿到房产证,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有房屋用于经营,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  2、问: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一楼作为售楼部,并将搬入使用。我公司认为房子将来是要出售的,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用不用缴纳房产税?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用不用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所以,公司的售楼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问: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问: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工资应按哪项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如何扣除?(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  5、问: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填报,还是与年度申报一样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  6、问:我公司是从事运输的企业,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地税局在代开发票时,已经按运输费用金额带征企业所得税。但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两个局都征收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会不会双重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等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时带征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由国税局局负责退回,但退回金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7、问: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8、问: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家畜养殖企业,对于发生的生物资产的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办理相关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上述以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资产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10、问: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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