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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融资租赁业不可错失的机遇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   阅读次数:430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试点范围将分批扩大至全国8个省市,并确定了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被界定为金融保险业而纳入“营改增”范围,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会给融资租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融资租赁业又该如何抓住机遇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呢?

       试点扩围总体利好
       “总体上看,此项税改对于租赁服务行业是较大利好。”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说。据介绍,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


       “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纳税人,仅是本环节的增值部分的税务负担人,政府采购和消费者是最终的税务负担人。由于避免了重复纳税,既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消费者。所以,在消费群体集中、政府采购能力强的发达地区将是‘营改增’的受益者,应该先行先试。”外商投资协会融资租赁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说。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事实上,从上海的试点情况看,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这种利好主要表现在,由于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

       税改可能带来的困惑
       税改对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将发挥积极作用,但融资租赁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的交易,因此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困惑,现代租赁网CEO沙泉分析认为,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虽然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但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

       其次是“即征即退”政策带来的问题。沙泉表示,融资租赁中的营业税含抵扣项是合理的税收政策。“营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属于优惠的税收政策。先不说“优惠政策”随时存在被取消的危险,就因“优惠政策”在政策执行时即退的税款“即征难即退”。税务征管部门认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没有销项税,纳税税基是负数,就不交增值税了。因此在审批环节层层审批,迟迟不给退税。如果税款不能即退,直接影响其现金收益和利润核算。资金损失很大,又无处申述和补偿。这就是“营改增”以来给租赁行业带来的困惑之一。

       屈延凯也表示,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果两个附加按17%的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即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需确保执行无误 
       可以看到,“营改增”扩围的大方向业已明确,此项税改对动产租赁服务公司将是重大利好。屈延凯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应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他同时表示,“营改增”本应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促进一般纳税人的增加。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则执行方案有问题。“如果仅是服务业取得设备的增值税票可抵扣,那很多现代服务业极少设备采购成本,‘营改增’只是画了个饼。融资租赁本来就是差额纳税,根据‘营改增’金融业按简易计征法的规定,开出一个一般增值税票承租人可以抵扣即可,不必介入货物增值税抵扣链,压一个月增加1%成本。”屈延凯说。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通知中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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