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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发[2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4号                                            2014-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7日 

    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或者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各级地税机关执行所在地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审批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见附件。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发,由内设机构出具。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税务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内设机构印章;内设机构没有印章的,由办公室出具公函,加盖办公室印章。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税务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明确审批流程,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接待单位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安排家常菜,不得安排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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