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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开发票的税款漏洞何在?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80
     
    昨天在转让定价会议上聊到审计署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披露:部分国税局违规代开发票,一些企业违法购买使用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税款流失14.33亿元。中翰税务的理解是:1)虚开发票,是当地税务机关考虑当地税收利益,代开行为虚假,或情况未核实时,按核定综合税率征收税款后,相关方取得发票完整时能抵减25%企业所得税;2)如果对方有真实交易,但纳税义务发生地判断有误,跑到一个边远地方开具发票,交税甚至有返还的情形下,这样中间差带来对税收利益的侵占;3)如果对方有真实交易,且代开行为程序完整,这种情形即使有核定税率低于25%的时候,也不能认为有侵占国家利益行为,这是不同纳税人身份所具有的税率,也是转让定价所考虑的问题。税收是考虑主体的问题,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以交控收”,这是算大盘,不过恰是违背相关原则的。大伟工作室也说代开发票存在的漏洞!  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避税。部分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原料难以取得上一环节合法票据入账,在增值税不能抵扣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便以内部职工或亲戚朋友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后入账。一般纳税人企业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做为成本或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样一来,代开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存在票、款、物不一致的问题,即代开企业本身即无实际购销业务,也无资金流动,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存在极大执法风险;(二)经批准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税法规定了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无证经营者和非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此项规定否定了无证经营者专用发票申请开具权。但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受利益驱使(如收取代为申请的好处费、管理费等),肆意为无证经营者和外地经营者代为申请开具专用发票,既让无证经营者长期逃避工商和税务管理开了方便之门,又严重侵蚀了国家税款,成为了事实上的“开票中介”;(三)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规模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仍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有不少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早已达到一般纳税人(工业50万、商业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长期以来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甚至变换主管税务机关、变换税务登记证申请代开,但实际经营人员,经营范围不变;(四)部分先征后退增值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低价从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再转借登记证代开,形成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账外收入。而先征后退企业由于享受退税,不主动索取专用发票,贪图低价,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五)转引税款需要。部分乡镇政府为了弥补财政缺口,引来一些经营活动在当地代开专用发票,真实性税务机关很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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