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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立法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19
     
          车船税立法工作总结  财政部税政司 条法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一、车船税立法的意义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立法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深化税制改革,乃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税收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税收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我国车船税制度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已走过60年历程,有关制度相对稳定,将其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也可更好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税制包括19个税种。但由于特殊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制定了税收法律,其他大部分税种仍为税收暂行条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就要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车船税立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步骤。(三)完善税收制度和政策。一是将占车辆比重87%的乘用车由按辆定额征税,改为按排气量分档征税,以体现税负公平。二是对节能、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三是规定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强化了征管手段。(四)对今后的税收立法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是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代表着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地方税体系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二是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使公众参与立法,通过组织座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使车船税立法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范例。三是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为今后的税收立法工作模式探索积累了经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在今年3月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车船税法问题时表示,车船税法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例。二、车船税立法的历程车船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公共道路,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车船,按其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从1951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到1986年新开征的车船使用税,再到2007年合并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税,我国车船税制度历经了多次改革和调整。2009年以来,经过各方面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将制定车船税法列入立法日程,主要历程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方案,通过立法推进改革200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建议,2010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即成立了车船税法起草工作组,着手车船税法框架设计和起草税法方案。9月,经研究论证,工作组确定了将立法与改革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并就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规范税收优惠,强化征管手段等问题初步达成共识。按照上述思路,9月底形成了车船税法方案。其中,改革主要体现为对乘用车改按排气量征税。主要考虑:一是车船税虽然是财产税,但按价值征税难以操作。由于排气量与价值关联度高,按排气量征税成为替代按价值征税的最佳选择。二是车辆排气量数据完整准确,容易取得,易于操作。三是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地区都选择按排气量征税。10月至12月,工作组将车船税法方案分别征求公安部、农业部、交通部、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汽车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和纳税人的意见。然后根据各方面意见,经研究修改,形成了《车船税法(送审稿)》。2010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车船税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再次征求了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预工委,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相关行业组织以及部分重点企业的意见,并会同财税部门赴广东、深圳、宁波等地开展调研。与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加入工作组。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经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车船税法(草案)》。第二阶段:审议草案,采纳民意完善方案2010年10月12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车船税法(草案)》。随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议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常委委员在给予基本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在网民提出的近10万条意见中,赞成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有35779条,占36.77%,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有8379条,占8.61%,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有53137条,占54.62%。其中,要求降低或者维持2.0以下乘用车税负不变的意见为7066条,占意见总数7.26%。根据社会公众和一审时常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11月9日、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召开车船税法修改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修改方案,并决定成立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和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修改工作组。随后,修改工作组根据修改工作安排,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就游艇适用税额问题赴福建、深圳、海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12月3日和2011年1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工作组提交的《车船税法(草案)》。经讨论,决定对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1.6至2.0升(含)排气量乘用车的单位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将游艇单位税额幅度明确为每艘每米400元至2000元(2月23日,法律委会议再次将每艘每米400元下限税额调整为600元)。三是删除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规定。2月23日,《车船税法(草案)》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时,得到了大多数常委委员的理解和支持。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我国第三部税法,第一部地方税法、第一部财产税法正式产生。第三阶段:细说税理,加强宣传寻求理解车船税法草案一审前,为做好立法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201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召开记者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车船税改革立法的必要性、意义,税法草案主要规定等情况,对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说明。为配合审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作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和领导指示,起草提供了2套《车船税法(草案)审议参阅资料》,供审议时常委委员和工作人员解说参考。26日分组审议后,工作组及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加大宣传解释力度,通过拟定宣传口径,推荐专家参加法工委组织的座谈会和人大新闻局组织的网上访谈活动,利用各种机会解释法律及税收相关理论,阐释车船税立法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车船税法(草案)》二审前,为确保草案顺利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各方面意见,在坚持改革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支持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二审通过《车船税法》后,2011年2月25日下午16:0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记者提出的《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3月3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先后在《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上发表,同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刊载。此外,在后期立法过程中,工作组启动了舆情动态报告制度,跟踪整理和分析舆情变化,形成简报20期,累计近15万字,不仅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而且详细地记录和见证了改革立法的全过程。第四阶段:提前动手,起草条例落实税法考虑到《车船税法》在计税依据、征税范围、征收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革和调整,为了实现新旧税法平稳过渡,2010年6月,工作组就抽调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等地区财政、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启动了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说明的起草工作,并着手对现行车船税政策文件进行清理。2011年2月22日至28日,工作组再次抽调北京、天津、广东、河北、山西、山东、江苏等地区财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新税法有关内容,修订完善实施条例及说明,初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稿)》。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发函,正式征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意见。按照工作计划,2011年4月底前,实施条例草案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9月,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目前,有关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三、车船税立法的主要经验车船税立法不仅关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车船税立法的顺利进行,凝聚了所有参加立法工作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智慧与心血。回顾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有以下经验值得总结:(一)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决策,是立法成功的关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对车船税立法工作高度重视。谢旭人部长、肖捷局长多次专门听取部、局工作汇报,明确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王军副部长、刘红薇部长助理、王力副局长等几十次在有关司局签报上作出批示,及时对立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作出决策。王军副部长、王力副局长先后多次带队到常委会预工委、法工委作立法有关情况汇报,对立法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问题,部、局领导亲自与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和协调,逐条逐句审定草案内容,仔细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科学决策和亲历亲为,使得车船税立法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并取得圆满成功。(二)部门精诚合作,形成合力,是立法成功的保障。此次立法工作先后成立了财政部税政司、条法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政策法规司参加的车船税立法工作组以及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司局在内的草案修改工作组。工作组在各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精诚合作,集思广益,避免扯皮,为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此外,中国科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科研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广东、浙江、安徽、江苏、海南、深圳、宁波等地方财税部门,在车船税方案研究、起草草案、调研和与审议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中群策群力、出谋划策,为推进立法和改革提供了智力支持,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三)注重调查研究,广纳民意,是立法成功的基础。此次车船税立法与改革相互促进,工作组统筹考虑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国车船税征收情况,开展了大量实地调研,比较研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车船税制度,收集、整理大量数据进行测算,反复修改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改革方案。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从草案形成到二次审议通过,吸纳了社会公众、人民代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很多意见、建议,为车船税立法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持。(四)加强宣传解释,引导舆论,是立法成功的必要条件。车船税立法工作方案确定后,如何加强宣传,引导舆论,为顺利推进改革做好保障,是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一审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主动宣传不够,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草案的理解出现偏差,使得社会公众误以为车船税是加税改革,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并对财产税按排气量征税提出质疑。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及财政部、税务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访谈,专家发表文章等形式,扭转了舆论上的被动局面。从中也得出一点经验,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税收立法,必须加强宣传,合理引导舆论,这是确保立法成功的必要条件。(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立法成功的有效路径。车船税立法关系到车辆拥有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在推进过程中难免遇到种种问题。工作组充分认识立法的复杂性,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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