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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 万元是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67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2004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配饰销售业务。2007 年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我公司将一部分场地对外租赁,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费。由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未将服装、配饰销售收入与租赁收入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我公司将这两类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另外,我公司2007 年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 万元,请问在年审时是否会取消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我公司有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您问题所述,您公司未分别核算服饰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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