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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四川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报批备案分别进行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7
     
    近期,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四川省国税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10]35号),适用于该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  办法提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办法指出,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类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纳税人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办法同时详述了报批类和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问题,其中提到,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报批类优惠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下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除另有规定外,有权国税机关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县(市、区)国税局每年必须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年审。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办法还提到,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对于事先备案事项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时限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对未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对于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应进行一次性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年审。经年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办法强调,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需纳税人事后报送资料的,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取消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事先备案事项取得相关单位的认定证书或资质证明后可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在预缴税款时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按年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季度(或月度)预缴的,应补缴未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登记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作为该纳税人下个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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