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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38
     

    问题:不久前,我公司在实物盘点时发现存货盘亏近1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首先,应确定该批盘亏的存货,在购进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了相应的税款,如果在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申报抵扣了税款,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其次,如果在货物购进时已经申报抵扣了税款,则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情形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霉烂变质、被盗、丢失的盘亏,则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属于计量错误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故不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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