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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拟加强税收征管协作欠税者或被限制出境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396
     

         浙江省规定——对税务部门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网上听证,如果你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登录“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互动平台参与听证,时间截至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遵循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税收协作的责任。

      比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案件需要,协助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税务部门按规定提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等情况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案件过程中,需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果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税务部门要及时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在收取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后,发放权属证明。

      人民法院对办理的企业破产等案件,应及时按规定通知税务部门,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参与税收债权的申报。

      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此外,上述职能部门还应当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应用机制,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加强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相关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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