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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办税[2013]2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69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税[2013]26号                  2013-7-5

    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广西、陕西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数据时效性,及时摸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税源变动状况,我部拟在快报工作基础上开展快报直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报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县市作为直报点,其中包括你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直报企业名单附后。

      二、报送方式
      为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报工作由直报点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直接报送我部税政司。
      对不涉密的调查数据,可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密的快报调查数据,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我部税政司。

      三、时间安排
      直报工作于2013年2季度起开始调查,采取季报方式。直报点财政部门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上报本地区全部直报企业的数据。

      四、调查指标
      直报工作采用与快报工作同样的调查指标及软件。相关软件参数将在我部税政司网站
      (http://szs.mof.gov.cn)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直报点财政部门的督促和业务指导。
      (二)直报点财政部门应精心组织,深入调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明确本单位直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直报企业反映的关于直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税政司。
      (三)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直报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数据报送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附件:
      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直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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