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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两法”合并后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26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的专项条款共有14条,占整部法内容的近1/4。从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可以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充分利用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发展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即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即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即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授予国务院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权力。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规定了过渡措施。即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并且该法颁布前已经设立并依照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来看,今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之前很多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正在失去其效力,应当根据新法的规定,具体分析、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纳税筹划思路。   筹划思路一: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失灵,使得企业由对地域的筹划转变为对产业发展战略的筹划。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特区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再继续给予经济特区特殊的经济政策扶持已经不合时宜。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实行鼓励向落后地区投资的税收政策,而我国现状出现了逆向调节,问题很大。“两法”合并之前,由于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原先许多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这其实就是纳税筹划的税率差异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   “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方式从以“区域性投资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性投资优惠”为主后,税率的地区差异、企业类型差异将逐步趋于消失。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即由于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依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无效。这一优惠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避免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新法实施后,企业应从对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对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应对下列事项作出长远计划:(1)企业应及时分析市场供需要求,不断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有计划地编制研发报告,以形成一定的产业发展体系。(2)企业应完善硬件和软件环境,设立和完善研发机构,引进或培育研发人员,为企业今后的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3)企业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成果,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并对研发成果的环保、安全、高效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分析,使之努力达到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   筹划思路二:利用企业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失灵,使得企业由身份性质的筹划转变为加强自身基础工作,从而为纳税筹划创造基础性条件。   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不少企业想方设法“自创优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如以安置残疾人员为例,现行税法规定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方能暂免征收所得税。同时还要求只有民政福利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故其只适用于个体而非普遍适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量采用了产业性投资优惠措施。如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还采用了许多鼓励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符合规定的特定就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无疑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企业应提前筹划好以下基础工作:(1)具体分析现有的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2)具体分析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3)具体分析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4)提前落实好关于安置这些就业人员所需要的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为新法实施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准备。   筹划思路三: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筹划的失灵,使得企业必须重新分析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改变自身的发展方向。   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采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经没有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再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收优惠,而是鼓励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科技、劳福、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公益事业等具体方面的细化,即要求企业“稳中求进”,而非依靠不断的重生以求合理避税。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向之一,加强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两税”合并并非形式上的“1+1=1”,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在面对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时,应当不断调整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合理利用对税收政策的选择权及其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支配权,尽可能地通过纳税筹划实际享受到政策所赋予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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