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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需重视四方面规定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130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如下四个问题。

       一是把握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这一规定首先明确赋予了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其次,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二是把握业务招待费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作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不相吻合;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企业因销售业务进行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比如,费用金额、招待费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是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的发生额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仅指在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也包括参与企业年度核算的放在各个地方的全部业务招待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包括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和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作为收入,列入计算基数。

       四是把握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必须按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的原则进行处理。比如,某纳税人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46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4000万元,则该纳税人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104000×60%=62400(元),可以税前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46000000×0.5%=230000(元),因为62400元小于230000元,所以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2400元,企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000-62400=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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