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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廊坊开发区地税二分局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1
     
    一、单位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二、外籍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冀地税发[2005]11号《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合并由境内公司统一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之一。纳税人决定采取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方式的,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税凭证。三、哪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租金计征房产税?依据冀地税发[2001]85号《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计税:①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②隐瞒、少报租金收入的;③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租赁协议的;④将自有房产以出借名义交给他人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而实际收取房租的;⑤以报销费用、获得劳务或其它经济利益等形式抵顶租金收入的。四、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目前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制定。社保部门征收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另外一种是商业性质的补充医疗保险,由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对于商业性的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社保部门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税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据此判断,向社保部门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是依法征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中已经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补充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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