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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地税发[2011]89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90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89号                         2011.8.2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地方税务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或者各市州、县(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以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税案件;
    (六)各地查处不力或久查不结的案件;
    (七)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向省局报告:
    (一)长春、吉林两市查补税款3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州查补税款200万元以上税收违法案件;
    (二)在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典型的,有行业代表性的税收违法案件;
    (四)省局认为需要报送的案件。

    三、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督办案件的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省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案件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向案发地地方税务局发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办案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并在接到督办函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述相关信息。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接到上级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案件,应在60日内结案。数额重大、案情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督办案件,在60日内结案有困难的,应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经上级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间。

    六、对于上级督办的涉税案件,在查处期间要分时段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一般情况每30天报告一次,案件查结后书面报送查处结果。

    七、上报结案材料应规范、全面,一案一卷,要以市州地税局稽查局为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上报内容应包括:承办案件简要报告、被查企业基本情况、稽查过程和方法、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处理结果、简要分析和稽查建议等,同时附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税务检查报告》和《税务审理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入库凭证;
    (四)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八、查处税务检举案件应根据属地原则,由被检举单位(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查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可由省地方税务局牵头组织力量查处:
    (一)群众检举确需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二)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员的案件;
    (三)各地查处不力或久查不结的重大涉税案件;
    (四)其他需要由省局查处的案件。

    九、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检查。督办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人员到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确保案件查处的时效和质量。

    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重视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督办案件责任制,要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担当重任。

    十一、对于跨地区督办案件的查处,涉案地区地方税务局在协查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案发地地方税务局。

    十二、认真依法实施检查,确保督办案件的查处质量。加大对督办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查结率。对已查结的案件,提高查补税款的入库率和处罚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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