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专家问答  
      企业申请减免税是否受纳税期限限制?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750
     

      问:我公司为河北省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2010年10月至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宜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过期?

      答:《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两次缴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应税申报还是减、免税申报,均应在规定征期内进行。

    相关文章: 申请减免税 纳税期限

    · 大政发[201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0-10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通知 2015-10-10
    · 皖国税发[2015]11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9月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通知 2015-08-17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5-05-04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2014-12-3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2014-12-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4-12-31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 2014-11-12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4-11-12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满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