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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30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4号                   2013-7-22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基本规定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国税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流程及稽核比对结果处理
      (一)信息采集。《抵扣清单》仍然采用电子申报软件或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进行采集和导出。纳税人应按要求完整规范采集海关缴款书。其中:数字、字母、符号以半角录入;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不能以“/”或“_”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海关系统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上方打印的括号及括号内的四位数字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录入;开票日期应录入票面填发日期;如企业取得同一号码多张海关缴款书,税额应按末张海关缴款书最后一栏合计数录入。

      (二)申请稽核。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抵扣清单》后,稽核系统可生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如需纸质资料,可由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印后提供,纳税人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后自行打印。

      (三)查询、确认稽核结果。国税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稽核结果。纳税人稽核结果中无滞留票信息的,稽核系统在每月1日自动导出比对结果,并生成最终稽核结果及对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清单》(以下简称《通知书》);纳税人稽核结果中有滞留票信息的,必须由纳税人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之前,自行确认下载《通知书》,生成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自行下载《通知书》生成最终稽核结果中,如滞留票已比对相符,当期可申报抵扣,否则仍作为滞留票转入下期继续比对。自行确认下载《通知书》每月只能进行1次。如需《通知书》纸质资料,可由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印后提供,纳税人也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后自行打印。


      (四)稽核比对结果的处理。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国税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三、新老管理办法过渡期纳税申报规定
      (一)纳税人在2013年7月纳税申报期报送的需6月份所属期抵扣的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海关缴款书,按原管理办法申报抵扣。2013年7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海关缴款书,应按新管理办法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

      (二)纳税人在2013年7月纳税申报期仍使用原网上申报系统,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系统升级,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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