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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2%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51
     
        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到某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是:基数按照当地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比例为个人10%,单位15%。检查人员指出,单位补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最高只能扣除12%,另外3%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做法是有依据的,即《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该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但是,建设部门发布的文件只能是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能以此来计算扣缴税款。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个人扣除部分不能超过12%,单位补缴的部分也不能超过12%,而且两者不能合并按24%计算。    财税〔2006〕10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计算住房公积金可以不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作为基数,而是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结合上述规定,该企业直接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基数没有问题,但是单位按照15%的比例补缴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高出的3%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黄某1月应发工资7800元,扣个人住房公积金668.07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44.64元,失业保险费78元,扣缴个人所得税551.39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1002.11元;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6723元。则黄某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6723÷12×3×12%=801.69(元),单位实际扣个人住房公积金668.07元,未超过扣除标准可全额扣除;单位补缴1002.11元,超过了扣除标准1002.11-801.69=200.42(元),应与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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