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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14]1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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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鲁财税〔2014〕15号 2014-06-04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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