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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财法[2014]6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94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62号                                        2014-07-0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我省于2012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同时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月均税负增加超过1万元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助,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试点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随着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起在全国推开,试点进程不断加快,我省试点行业总体税负明显减轻,税负增加额和增加面双双下降,试点企业逐步适应税制,改革效应不断显现。

    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以及新试点省份基本没有再出台财政扶持政策等实际情况,为有利于税制公平统一,促进试点企业主动适应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我省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暂执行到2014年5月31日,对2014年1月至5月月均税负增加超过1万元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助,补助标准调整为税负增加总额的80%,其中省和市县财政负担比例不变。各试点企业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按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程序,一次性申请2014年1月至5月财政扶持资金,逾期不补。

    (二)2014年6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政策暂停执行,暂不受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今后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确需再给予扶持的,另行报省政府批准。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财税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2014年1月至5月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并于8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二)各地财税部门应及时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征管服务,指导企业适应税制改革,合理减轻税负,对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反映。

    (三)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开不抵、虚报冒领等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试点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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