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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油税费已改 2009年车主要为爱车缴纳哪些税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4
     
    燃油税费已改 2009年车主要为爱车缴纳哪些税费?  年末岁初,不少车主又要为缴费交税的事操心了。新的一年,税费上缴时有什么变化,有哪些新的税种诞生,又有哪些旧的税种被取消呢?就让我们的报道给您做详细的解答。   燃油税实施,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取消  2009年汽车税费方面最大的变化当属燃油税的正式实施和与之相伴的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取消。  明年1月1日,燃油税将正式实施,这项税收将包含在油价中按每升1元的标准进行征收,此后油价波动将对此税费征收不构成影响。与之相适应,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仅养路费一项,石家庄车主可节省1260元/年。  已预征2009年度养路费等予以清退  按照上述通知,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按照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出租车“份儿钱”将核减  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2008年欠缴、漏缴的要清理补缴  通知还要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  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8年2月1日交强险保费由1050元降为950元。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缴纳具体数额由各地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车船税是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征收,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征收2009年度的车船税,车主也可以在年审的时候一并缴纳。石家庄目前实行的标准为480元/年。  车辆购置税(新车一次性交纳)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新车后,上牌照之前必须缴纳的一次性税费,税率为10%。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实际征收仍按厂家指导价执行)÷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全国乘用车信息联席会已经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等递交了一份救助汽车业的建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建议中关于降低购置税的提法。建议称,为促进汽车业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建议对小排量乘用车采取税收优惠,对大排量乘用车采取税收不优惠的做法。由此,关于减免1.6升排量以下购置税的说法呼之欲出。  其他:年检费、上牌照费(新车)等。  具体收费以当地相关部门实际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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