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主原则下,跨境劳务提供方所在国对于劳务的出口应该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同时也可以保留给予提供方为提供该劳务在该国产生的进项税退税的权利。对应到中国的概念,就是对于出口劳务/无形资产给予免税,应该是遵循WTO“目的地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否给予零税率则可以由各国来选择。除非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且明确列示的劳务,一般劳务都应该按照主原则处理。那些属于特殊且明确列示的劳务,我们后面会有专门一章介绍。这些情况偏离主原则的原因,正是因为这种情况下继续坚持主原则反而会偏离“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的5原则。
好了,上面我们已经得出了第一个结论,就是用购买跨境服务的顾客(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作为“实际消费地”的合格替代变量,从而建立了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的主规则。那下面,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定位那个“顾客”。因为,我只有首先定位到那个顾客,我们下一步才能根据这个顾客的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来定位实际消费地啊。所以,大家看到,OECD的报告是多么的严谨,征税框架的体系建立概念环环相扣,逐步递进。这也是我为什么要介绍这个专题的一个原因。因为,OECD这份报告实际给我们演示了一个完整的税法起草与设计的范式案例,这个我会在最后一篇中做个小总结,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并借鉴之。
二、跨境劳务实际顾客的界定
附属原则1:
顾客身份通常是根据商业协议来界定。
为什么用商业协议来界定实际顾客呢,因为商业协议反映了跨境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商业协议可以有助于劳务的提供方,接受该劳务的顾客和相关的税务机关去界定劳务的性质,以及提供方和顾客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