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拆迁转让给亲属(父亲)契税减免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53 |
|
您好:我想要问一下关于拆迁契税的问题。我有一套平房今行拆迁了,我把这套平房的拆迁房转让给了我的父亲,当地地税局的规定是转让给直系血亲的(拆迁部分)可免征契税,超额部分正常计征。我的房产证上只有我老公的名字,当地地税局说,我老公与我父亲没有血亲关系不能减免(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与被转让人有没有血亲关系,不管是不是婚内财产,想把平房房产证改成我的名字,房产局说可以改,但是新房销售合同已签,只有我老公的名字,房产证改了销售合同也要改很麻烦)。我想问像我这种情况平房本身就是我与老公的婚内财产,法律有名文规定,既便是房产证上未写明我的名字,那也可以看作是我的房子转让给我的父亲。我这种情况可以免征吗。王英: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房屋赠与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之一,应当缴纳契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房产权属发生变化时,应按赠与征收契税。因此,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