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省铅锌矿石和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二、凡是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符合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视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和暂停征收部分政府性基全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是停止征收涉及铅锌矿石、石墨的育林基全,价洛调节基金。
二是严格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不得以统征、代征等方式重复征收。
三是自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之日起,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铅锌矿石、石墨资源税从价计征其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例定。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87号文件要求,以上资源锐从价计征改革试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