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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浙江省地税局就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作出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26
     
    一、我是一名普通的“工薪一族”,请问我9月份拿到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税实惠?答:新个税法的实施时间是今年9月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按老办法还是按新办法缴税,是以“实际取得”的时间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换句话说,纳税人在9月1日以后实际拿到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管这份工资、薪金是属于哪个月的,发放单位均应按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对绝大多数工薪族来说,这个月实际拿到的工资薪金,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比以前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二、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有什么不同?答:“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也就是说,对征税对象的数额低于起征点的,不用缴税;一旦高于或等于起征点时,就要对包括起征点以下部分收入在内的全部收入征税。如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如某家小饮食店收入在4999元/月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一旦超过或等于5000元/月,就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即5000×5%=250元。而“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标准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不用缴税;但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超过标准部分缴税。如某一员工月薪4000元(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通讯费”等费用),因为允许扣除的标准限额为3500元/月,所以仅就超过部分5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与税率表同时调整,对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哪些变化?答:这次减除费用标准与税率表同时调整,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比如说,第一级3%的税率档次。新税法规定,月薪(已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通讯费”等费用,下同)在5000元以下的,适用3%税率。而按老税法,月薪在2500元以下的,适用5%税率。具体税负变化是:一是月薪为3500元以下的员工,从今年9月份起就可以不用缴税了。例如月薪在35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每月要缴纳12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就不用纳税了。 二是月薪在3500至5000元之间的员工,较大幅度减轻了税收负担。如月薪4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17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仅缴纳15元个人所得税;又如月薪5000元的员工,按老税法要缴纳325元个人所得税,现在只要缴纳45元个人所得税。又如,第二级10%的税率档次。新税法规定,月薪超过5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而按老税法,月薪超过2500至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税率。如某个员工月薪7500元,按老税法要缴纳725元个人所得税,从今年9月1日起,只要缴纳295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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