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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鲜茧折算干茧的比例为2.5吨:1吨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需做好台账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统计各核定扣除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数,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有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1: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下载: 附件2: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农产品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发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二、“公告”第一条为本次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具体行业和具体纳税人。 三、“公告”第二条为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即我省试点纳税人应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依次选择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对于已经公布的统一(全国或者全省)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该产品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公告”第三条为我省公布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五、“公告”第四条为试点纳税人在转变抵扣方式前需做的涉税处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统计和监管职能。 六、“公告”第五条为试点纳税人在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的申报要求。 七、“公告”第六条为试点纳税人因故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应履行的手续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应的工作。 八、最后为公告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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