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31 |
| |
| 近期,税务机关到房地产公司查账时,发现不少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不必要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今年以来,江宁地税局进一步明确片管责任区,强化税收管理员管理责任落实,确保房地产企业税收及时入库。图为税务干部在明月集团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