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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涉税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51
     
    1、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问:我是北京市的企业,请问我单位在上海举办的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在哪里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的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另外,《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1]39号)规定:对本市主办并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上所签合同的应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单位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因此,对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对本市主办并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上所签合同的应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单位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2、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转成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的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企业转成资本公积,请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且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股东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不动产补偿费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问:单位或个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5、养殖代养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农户与公司签订代养猪业务,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公司付给该农户代养费。该代养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由公司提供种猪和饲料,由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全部进行回购的情况,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  关于发票问题,应开具代养费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6、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如何抵扣?  问:我公司收到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取得标有两个单位名称的海关完税凭证,请问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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