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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江西省九江市国税局   阅读次数:546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这本是一项利农惠农的好政策,但其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监管工作。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擅自扩大抵扣范围,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规范,无法确定是直接收购的还是通过中间商销售。

    笔者认为,收购凭证功能异化,削弱了增值税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连、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

    虚开收购凭证侵蚀增值税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这为不法分子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税务机关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

    对于如何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凭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改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量及进出库的检查与管理。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随意填开收购凭证,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对一次性购入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

    加强企业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品产出率管理。由于农产品有易变质腐烂等特点,企业很容易以正常损耗为由提高产品单耗来增加产品成本,因此为了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凭证,以“进多出少”来逃税,加强产品产出率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可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成品率、折损率等有关指标,合理划分正常与非正常损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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