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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北京市国税局解答“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92
     

       1.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企业缴纳水费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企业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应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根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某公司在某地开办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按简易办法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某公司兼营字画出售业务,是按销售商品征税,还是按转让无形资产-著作权征税?
      答:转让无形资产-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音像著作等。转让著作权是针对作者本人而言的行为。因此,纳税人外购字画对外出售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如:新华书店出售图书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什么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用于农业大棚的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规定,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6.企业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班车既不属于生产所用,也不属于管理所用,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属用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固定资产,所以班车发生的汽油费不能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8月1日以前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在8月1日营改增扩围实施后,还能否差额征税?
      答:目前具体操作的文件尚未出台,建议纳税人关注总局和市局网站的最新文件。

      8.7月份开具取得海关缴款书,现在需要先比对才能抵扣是吗?
      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9.逾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要求申请逾期抵扣进项税吗?
      答: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逾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申请逾期抵扣进项税。

      10.铁路运费单据有无抵扣期限?
      答:没有。建议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后尽快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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