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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新政策涉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22
     
    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批涉及保险业、盐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重要财税法规。这些法规的施行,或与原法规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特别注意,或存在潜在涉税风险,需要企业及时解决。为此,笔者对部分涉税法规的注意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供企业参考。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十八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2 00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财税[2007]117号),根据《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风险提示:名单中涉及的美国友邦保险等31家保险公司,应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免税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自行免税。该文件下发前保险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二、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下调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文件,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风险提示:2007年对盐业企业来说是利好不断的一年,2007年01月24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第005号),自2007年2月1日起,降低盐的资源税税额;7月份,又下发财税[2007]101号文件,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性质来说,降低税率,可能对进项税较少的制盐企业来说,减负效应会更加明显。连续两次调整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困境中的盐业企业的关心和扶持,将有效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降低盐业企业的税负,使盐业企业与其他资源利用与开采企业在相同的税负水平下公平竟争。  制盐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利用降低税负带来的利润积累,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自动化程度,大力发展资源利用率高的卤水化工、水产养殖、盐田生物等高附加值产业,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其下游的80%原料来源于盐的制碱企业来说,既要充分利用上游产品成本降低带来的契机,但是也必须看到,两碱产品属“两高一资”产品,国家已出台各种措施严控两碱新增产能,企业应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之路。  三、主管部门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007年8月1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1879号)四部委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  风险提示:该文件的相关配套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前一个文件规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后一个文件规定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目前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被认定的企业应注意: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集成电路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查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凭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四、补充通知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继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200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规定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这里所称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如一香港居民在内地一公司任职,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2007年9月取得储蓄的存款利息,该个人应按照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协定税率是7%,高于内地的5%的税率。  五、取消税务机关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权  2007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函[2007]833号),自2007年8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取消审核权后,由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自主决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同时也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风险。文件要求取消审核权后,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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